项目名称:年产10万吨粗苯加氢精制生产线项目
企业名称:河北荣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
编制时间:二〇一八年四月
1 企业概况
1.1 项目概况
(1)项目名称:年产10万吨粗苯加氢精制生产线项目
(2)建设地点:该项目位于邯郸市(馆陶)新型化工园区内,厂址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5°10′30″,北纬36°34′43.43″,厂址西侧隔园区紫阳大道为沙东干渠,沙东干渠以西为熔达化工有限公司,南侧紧邻邯郸市大华化工有限公司,北侧隔园区道路为润滑油厂,东侧与馆陶县泰达化工有限公司相邻,厂址周围没有自然保护区、风景名胜区、生活饮用水水源地等敏感点目标。
(3)劳动定员与生产时制:项目劳动定员100人,生产天数300天,采用三班生产,每班工作8小时。
(4)建设内容:本项目占地面积为64125m2,建有2条5万t/a粗苯加氢精制生产线及相应辅助设施,采用加氢方法对粗苯进行加工处理。生产设施主要包括甲醇制氢单元、蒸馏单元、加氢单元、原料及产品罐区,辅助设施主要包括给排水、变配电所、导热油炉房房、生活办公设施等。
(5)生产规模详见表1-1。
序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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产品名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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单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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产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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备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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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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纯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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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/a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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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0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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产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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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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甲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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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/a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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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5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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产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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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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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甲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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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/a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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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2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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产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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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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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芳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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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/a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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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2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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产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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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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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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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/a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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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6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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产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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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6)联系人及联系方式:王连博 15131065345
1.2 VOCs产生及治理措施
本项目产生的污染主要为成品罐及装车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(VOCs)。
本项目安装2套台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装车过程中产生的(VOCs),处理后经过15m高排气筒排放。
2 企业自行监测开展情况简介
为履行企业自行监测的职责,本项目VOCs监测方案自行监测手段为手工监测,开展方式为委托监测。
自行监测编制依据如下:
1、《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》(HJ 819-2017);
2、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(HJ75-2017);
3、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(HJ76-2017);
4、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(HJ194-2017);
5、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(HJ55-2000)。
3
手工监测方案
3.1
VOCs监测点位、监测项目及监测频次
本方案为VOCs自行监测方案,该项目VOCs主要是装车过程中及成品罐产生的有机废气非甲烷总烃、苯、甲苯、二甲苯,将装车过程中非甲烷总烃、苯、甲苯、二甲苯使用集气罩统一收集后,经2套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车间上方15 m高排气筒排放。监测点位、监测项目及监测频次见表3-1。
表3-1 VOCs监测内容一览表
序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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污染源名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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监测点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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监测项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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监测频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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测试要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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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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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组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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排气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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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甲烷总烃、、苯、甲苯、二甲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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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季度1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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记录工况、生产负荷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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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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无组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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厂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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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甲烷总烃、、苯、甲苯、二甲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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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季度1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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记录工况、生产负荷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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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:该企业监测日期为每年4月中旬、7月中旬、10月中旬、12月中旬。
1)装车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。
a、监测点位:活性炭吸附净化后排气筒检测口处设置1 个监测断面。
b、监测频次:每天连续监测3次,监测1天。
c、监测项目:非甲烷总烃、苯、甲苯、二甲苯;
2)厂界无组织废气。
a、监测点位:排放源下风向布置3个监测点。
b、监测频次:每点位每天监测 3次,监测1天。
c、监测项目:厂界无组织非甲烷总烃、苯、甲苯、二甲苯。
3.2 VOCs监测点位示意图
VOCs有组织排放监测点位位于烟道(烟囱)位置,见下图3-1。
图3-1 有组织排放监测点位图
VOCs无组织排放监测点位选取厂界下风向10m-50m范围内3个。
3.3监测及分析方法
采样方法及监测分析方法参照《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》(HJ/T 55-2000)中相关标准和规范。同时记录风向、风速和气象情况。
3.3 监测结果评价标准
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见表3-3。
表3-3 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
污染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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监测项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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确定依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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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组织废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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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甲烷总烃、苯、甲苯、二甲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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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》(DB13/2322-2016)表1中的有机化工业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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无组织废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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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甲烷总烃、苯、甲苯、二甲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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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》(DB13/2322-2016)表1中的有机化工业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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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措施
为实行全程序质量保证措施,确保检测的质量,根据本项目的具体内容,确定下列自行检测质量保证措施。
4.1对人员、仪器和监测方法的要求
4.1.1人员要求
参与项目检测的采样和分析人员,必须持有承担相应监测项目的上岗合格证。
4.1.2采样和分析仪器要求
用于本次检测的采样和分析仪器,必须经过计量监督部门的检定。在本次检测进入现场之前,要求对采样仪器进行流量校准,对自动分析仪器进行浓度标定。
4.1.3监测方法要求
检测项目采样和分析方法必须首先使用国标方法,在没有国标方法时,可采样行业标准方法或国家环保部推荐方法。本次自行监测采用的采样和分析方法详见表4-1。
4.2现场采样要求
为保证所采集样品的代表性,真是反映工程的排污状况,监测人员必须在规定时间、规定采样点位采集有效样品。
4.2.1安全要求
(1)监测人员要遵守厂方的安全规章制度,应在厂方人员的配合下采样;
(2)采样人员进入工作现场要戴安全帽,高空工作时要系安全带,采样前要检查供电线路,以防漏电伤人。
4.2.2工况要求
为保证真实准确的反映排污情况,要求在监测期间全厂生产正常稳定,生产负荷均为满负荷。采样时采样人员应及时了解全厂各工段的运行负荷。
4.2.3废气固定源采样要求
(1)测点尽量选择在垂直管段,避免涡流区。
(2)要保证等速采样。
5信息记录和报告
5.1信息记录
5.1.1手工监测的记录
(1)采样记录:采样日期、果样时间、采样点位,采样器名称、采样人姓名等。
(2)样品保存和交接:样品保存方式、样品传输交接记录。
(3)样品分析记录:分析日期、样品处理方式、分析方法、质控措施、分析结果、分析人姓名等。
(4)质控记录;质挖结果报告单。
5.1.2自动监测运维记录
包括自动监测系统运行状况、系统辅助设备运行状况、系统校准、校验工作等;仪器说明书及相关标准规范中规定的其他检查项目,校准、维护保养、维修记录等。
5.1.3生产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
记录监测期间企业及各主要生产设施(至少涵盖废气主要污染源相关生产设施)运行状况(包括停机、启动情况),产品产量、主要原辅料使用量、取水量、主要燃料消耗量、燃料主要成分、污染治理设施主要运行状态参数、污染治理主要药剂消耗情况等。日常生产中上述信息也需整理成台账保存备查。
5.2信息报告
排污单位应编写自行监测年度报告,年度报告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:
监测方案的调整变化情况及变更原因;
a)企业及各主要生产设施(至少涵盖废气主要污染源相关生产设施) 全年运行天数,各监测点、各监测指标全年监测次数、超标情况、浓度分布情况;
b)按要求开展的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状况监测结果;
c)自行监测开展的其他情况说明;
e)排污单位实现达标排放所采取的主要措施。
5.3应急报告
监测结果出现超标的。排污单位应加密监测,并检查超标原因。短期内无法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,应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事故分析报告,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,采取减轻或防止污染的措施。以及今后的预防及改进措施等。
5.4信息公开
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信息公开内容及方式按照《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》(环境保护部令 第31号)及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(试行》(环发(2013)81号)执行。非重点排污单位的信息公开要求由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。
6监测管理
(1)排污单位对其自行监测结果及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性、准确性、完整性负责。
(2)排污单位应积极配合并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。


